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项目,当材料实际价格超过合同预算的一定比例时,其差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低于一定比例时,其差价由施工的单位承担。
2.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进行结算的工程,可参照当地造价信息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和方法进行调整。
3.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进度拖延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以签证的形式来补偿所造成的损失。
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55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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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造价管理:建材价格上涨的评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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