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市政总包资质转让

我国现行企业市政总包资质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深入分析,笔者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对市政总包资质转让所得区分"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且根据投资人拥有市政总包资质比例的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我国在计量市政总包资质转让应税所得时区分"持有收益"和"纯处置收益"非常不科学,本文的案例也揭示了这一弊端.另外,对转让人按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申请比例的不同采取差别的税收待遇明显不合理."持有收益"的产生与由投资人拥有办理市政资质期限密切相关,长期拥有市政总包资质对"持有收益"的产生刁‘有意义.考虑到立法成本和立法习惯,建议目前的做法是,以"持有利益"产生的原因为依据,恢复它的本来面目.将市政总包资质持有时间的长短作为给与其税收优惠的判定标准,并且针对不同的持有期限给与不同的优惠税率,而将拥有市政总包资质比例的标准降低甚至取消.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都对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者部分免税,或者适当降低税率.这些做法对我国制定和完善市政资质转让所得税制度均有借鉴作用.例如,美国对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制定了很多优惠措施.其中,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在某一年度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发生的亏损,可从资本利得中进行弥补,弥补期限为转回期3年和结转期5年.但是为了鼓励投资,抑制投机,这些优惠措施存在前提条件,即:只有长期资本利得的纳税人(通常是持有资产达一年以上)在出售资产之前才来可以享有弥补亏损的优惠.短期资本利得的纳税人不享受这些优惠.充分体现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作用.对资本利得给予优惠,可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推动经济增长.相关推荐阅读:工程建设公司二级市政工程资质转让市政二级资质企业转让好处有哪些企业市政办理资质转让最便宜的建设工程公司市政二级资质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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