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市政三级资质转让

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一开始也都是以大型开放公司为立法基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种类的增多,各国纷纷进行了公司法改革,或引入新的公司形式,将不适应的公司划到该类型中进而制定适合其发展的规则(美国、韩国);或进行公司法改革,调整整个公司法的立法基调(英国);或合并公司类型,而在法律适用上区分对待公开与非公开公司(日本);或另行颁布特别法,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区别立法(德国;又或者在原有的立法中对中小企业放宽标准,作出变通规定(韩国在我国,公司形态采法定主义,即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中作出选择,这样,根据我国《公司法》第条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形式,引入新的公司形式或合并公司类型重新分类在短期内无法实现,而转变公司法立法基调则需要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尚无此必要. 因此,就我国当前的公司立法来看,可以借鉴德国与韩国的做法,或是制定特别法对非上市城市建设公司作出不同于上市公司的特别安排,或是对现有的城市建设公司规则进行修改,为非上市城市建设公司作出变通规定.就市政三级资质转让问题而言,更为简便可行的做法是对《公司法》第137条作出变通规定,先原则性地规定城市建设综合企业施工资质转让可以依法转让,再赋予非上市城市建设公司章程另行安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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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市政三级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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