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监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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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监理人的权利插图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有关规划设计、生产工艺、使用功能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监理人对设计技术问题可以向设计人员提出建议,对设计质量问题应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员更正;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报告委托人;组织工程建设各协作单位的协调,并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有关协调事项;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有对工程上使用的原材料、机机械备及施工工程的检验权;有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及签认权;有对工程支付的审查权签认权。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批准。在监理工作中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在监理工程委托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执,监理人应公平加以调解。当双方的争执由仲裁机构仲裁,监理人应提供作证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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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管理:监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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