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学员问题】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解答】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也不应当有经济关系。由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他依据监理合同,向业主提供专业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有偿服务;同时以业主代表的身份监督、指导承包商的建设活动,从而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确立的。也就是说,承包商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标完成工程承包任务。而监理单位则是按照业主的委托并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赋予的职责时,一方面要监督检查承包商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另一方面,是要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公正地处理有关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索赔和工程价款支付等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商主应当理解和支持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依法签订合同的规定,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力,维护建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的中心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每一个工序、每一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使其顺利达到规定要求的工期、质量及投资目标。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监理单位应正确行使对承包商的技术审查权、工程质量的监督审查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与否决权、组织与协调的主持权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要求承包商递交各种工程资料和报告。此外,承包商还应将工程进展情况、计划安排和要求及时向监理单位通报,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必要的抽检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同时,承包商也应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做好自身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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