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类型(十)

十二、争议解决机制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减少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

施工过程中,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的事宜,合同条款都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工程工期和质量方面的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方面的由造价工程师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保持合同的连续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聘于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具有独立的身份和专业执业资格,合同范本引入工程师暂定机制,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争议的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逾期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暂定事项;

第三,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

争议发生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进一步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交调解或认定,也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2、调解或认定

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还要强调争议解决机制的时限性,保证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了问题的堆积和合同履行的拖沓行为,提高了合同的履行效率。例如:“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又如:“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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