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类型(八)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内容]

(一)广东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要做法:

1、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组织验收。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工程结算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由总包人汇总,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4、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三)广东省办理工程结算的办法:

1、结算程序和时限的约定

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具体如下:

序号内容(程序)实施主体时限要求

1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

2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收到资料后的28天内提出核实意见

3修改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再次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4再次核实造价工程师收到再次提交资料后的28天内签发结算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5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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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施工合同类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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