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相关

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2)7度时Ⅰ、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3)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石筒壁水塔;

(4)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石筒壁水塔;

(5)7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6)7、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7)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水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中,应分别按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进行验算;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方向和对角方向进行验算。

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相关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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