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包装破损、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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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施工项目管理: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哪些结构胶粘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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