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低价中标不能低于多少

该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推行近十年来,的确是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投标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诸如杭州地铁事故这样的问题,具体如下。

1、合理最低价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

目前,在最低价评标方式实施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的分析论证的依据、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故,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样,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为了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压价"的不良心态,或者认为"最低价评标"与"最低价中标"是相同的概念,于是认定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将最低的价招标方式演变成为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2、恶性竞争导致劣胜优汰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旧处于一个发展的时期,市场尚未成熟、规范。建筑企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将最低价中标演变成最低价抢标。部分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的建筑企业,为了取得工程,片面地将投标的价格报低,谎报成本,以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这样的建筑企业承包了工程后,为了弥补成本的缺口,只能靠偷工减料、降低支出来实现。这样的做法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管理混乱、工程粗制滥造,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最终造成"半拉子工程"、"低质低价工程"。

3、施工设计联手,高价索赔,背离招标初衷

许多建筑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钓鱼工程",就是在最低价中标法应运而生的。所谓"钓鱼工程",就是指建筑承包商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一些其它手段,如施工、设计联手,变更设计、增加现场签证,迫使投资方增加工程款。如此一来,工程的一些关键人员就有可能被拉下水,腐败工程自然而然地产生。这与招标人"降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招标初衷背道而驰。

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低价中标不能低于多少插图1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低价中标不能低于多少

文章链接:https://www.jidianzizhi.com/45917.html

本站资源仅供个人学习交流,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否则法律问题自行承担。

建筑资质代办专业顾问:

李经理

131985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