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分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条件

《城市道路工程分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确保各种施工行为的安全有效性,特制定本《城市道路工程分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供参考。

第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分包单位申请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单位营业执照,具备权威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

(二)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安全生产运行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有专职安全人员;

(三)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实施能力,具有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四)具有能力保证安全施工,并有完善的施工安全预案及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

第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分包单位申请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二)城市道路工程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检测证明;

(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证明;

(四)负责安全生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书;

(五)安全生产责任书;

(六)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技术管理、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环境等情况说明书;

(七)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作业指导书等安全技术文件;

(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结构、职责和能力陈述;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十)安全生产管理的备案文件;

(十一)近三年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及安全事故情况;

(十二)预定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具体安全技术文件;

(十三)城市道路工程分包单位停业、停工或暂停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十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

第三条 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过,分包单位应当及时签发《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内有效使用;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条 对不符合本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不予通过,此时申请单位可以重新申请,只要资料提供完整,并符合本条件规定,就可以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第五条城市道路工程分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条件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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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城市道路工程分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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