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条件

许可证的备案是指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有必要先向社会保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构申请备案。

一、 防腐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受任何大型危险工程安全施工总承包任务时,应当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之前,向负责管理安全生产的行政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该机构审核同意后,就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许可;

3、总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4、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保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部门申请备案许可;

5、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质量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人员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6、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装安全设施和装备,妥善使用,并建立设施检查记录;

7、总承包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质量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编制安全报告,并上报负责管理安全生产的行政机构;

8、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9、总承包单位应当经常举行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对施工现场及其他相关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知识等进行安全教育;

10、总承包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使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充分落实。

总承包单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保障总承包人员的安全,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此外,总承包单位在开展工作之前还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要求,配备质量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人员,对安全生产质量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编制安全报告,完善安全管理,定期举行安全培训活动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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