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3.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4.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它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培训教育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5.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变换。

6.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它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15学时以上。

7.根据本制度,每年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8.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如果二次不合格,将调离岗位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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