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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施工分包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航道施工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为航道施工分包企业申请、变更、撤销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参考。
一、航道施工分包企业申请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拥有有效的非照明航道施工分包或其他水下施工资质;
2、船舶及相关设备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3、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拥有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4、具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
6、良好的安全生产状况;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二、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
1、企业负责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在持证期内,未发生变更第三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企业在持证期内,未改变第三条规定的主要生产设备;
4、企业在持证期内,未改变第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5、企业在持证期内,未发生特殊海域施工相关安全保障条件变更;
6、企业在持证期内,对非照明航道施工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行政编制组织机构的变更;
7、企业在持证期内,航道施工负责人发生变更;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条件。
三、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条件
1、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2、申请人变更安全生产状况,不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不再参与非照明航道施工作业;
4、申请人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件不再符合法定要求;
5、其他规定的撤销条件。
四、补领、转让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发证机关规定的补领条件;
2、变更安全生产状况无任何变更;
3、转让安全生产状况无任何变更;
4、变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原安全生产机构于变更前30日内发出明确声明;
5、其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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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航道施工分包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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