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

日前,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新版“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以及实施办法。新版《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共五十二条,根据现行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规定,以及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四种责任”体系等原则,提出“资格证明、技术资质、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管理体系”等四大要求,具体包括“转让申请书”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资格要求”、“技术资质要求”、“安全保障要求”以及“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对于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的实施,将对煤炭矿山的所有单位进行统一的管理,有效地防止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可能破坏的发生,确保煤炭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的要求,转让申请人必须提供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详细描述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资格证明、技术资质、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信息变更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经费,并填写申请转让表格。此外,转让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安全保障能力证明》,《技术资质证明》以及公司和企业或者自然人的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文件证明。

新版《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的出台,规范了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流程,统一了工程转让标准,提高了矿山工程的安全性,减少了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炭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更新安全信息,严格按照《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的要求,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管理,营造安全、和谐、放心的煤炭工作生活环境。

矿山工程一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标准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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