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转让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转让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检验监督管理条例》(以下合称条例)的规定,取得本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转让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检验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本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2. 具有完整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有效证件;

3.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在业绩证明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经营要求

1. 转让单位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一级资质;

2. 转让单位应当有一定的资本实力,需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具备正常经营能力;

3. 转让单位应当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如投资、借款协议的凭证等;

4. 转让单位应当有专业的管理技术团队,并有足够的完整的实施体系和技术团队来保证施工的质量。

三、其他

1. 文件所列条件仅为转让条件,不构成任何应用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转让应当经双方议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行备案;

3. 转让应当经营管理技术部门审核,经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财务部审计;

4. 转让之前,双方应当做好详尽的行业书面文件,明确转让双方的具体义务;

5. 一级资质转让需要经营管理技术部门批文同意,必须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6. 一级资质转让不得违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检验监督管理条例,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以上就是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转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本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在转让时需要遵守上述条件,以确保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转让条件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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