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施工分包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

土地施工分包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领取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始安全生产施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实施分包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首先,施工单位变更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自动失效。施工单位主动地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变更施工单位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次,变更施工单位的资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如果资质不足,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报告通过,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再次,变更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也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声明并提出权利和义务。变更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资质,并经过安全生产责任人考试,方可变更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最后,施工单位变更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尤其是在设备安全技术检测、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等方面,不得变更,更不得改变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实施。

总之,施工单位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遵循上述变更条件,严格实施分包丙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以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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