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施工分包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正确处理照明施工分包合同关于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有关事宜,结合各方近来关于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业务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定义

1. 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人民银行出具的许可证,以证明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安全和有序开展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

2. 照明施工分包,是指照明施工承包人与当事人采用合同的形式,签订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二、条件

1. 受让方应具备开展照明施工承包活动的资质条件,不得受到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受让方在原有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不得进行更改、取消、撤销或者添加任何内容。

3. 受让方在原有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基础上,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转让件及复印件。

4.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维护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有效性,不得违反前述法律、法规之规定。

三、其他事项

1. 受让方应在原有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保证其安全生产活动的合法有效性。

2. 受让方应对其安全生产活动的各项情况积极报送、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信息,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

3. 如受让方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程序

1. 受让方应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清册及报告单、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相关报告。

2. 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审核结束后,应当出具有关许可文书,方可转让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受让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责任。

综上所述,明确了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必要条件,规定了有关程序,以确保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安全、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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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照明施工分包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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