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随着建筑市场开放,地方保护将被打破,施工企业跨地区投标竞争工程成为普遍现象,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但我们不能忽略目前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这使许多企业欠收工程款数额巨大,影响了建筑企业自身的发展。为此,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八条已作了规定,要求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另外,该条例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个数额问题,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致使操作中随意性很大,往往有向招标人倾斜的倾向。我们查阅了有关文件,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多少取决于招标项目人的类型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或招标人违约时,双方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同时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应加强对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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